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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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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予以协助配合。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签署意见。予以批准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会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部门到实地放线定桩,划定至范围。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同意的宅基地使用主体位臵面积及批准文号在本村张榜公布。十实行宅基地审批结果统计和备案制度。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打印版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申请宅基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打印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按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超计划审批,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十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予以协助配合。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年月日来源互联网点击量广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或分片批量报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复核。十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转来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复核,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村委会是否已张榜公示,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十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予以协助配合。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申请宅基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地管理办法打印版。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年月日来源互联网点击量广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打印版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申请宅基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臵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基地使用权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第十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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