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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网友投稿)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网友投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12-13 11:01:20
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草案不得提请审批。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制定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本条例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有关同位法相矛盾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体例规范的要求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对草案的各种意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草案呈报单位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制度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材料等资料。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审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具有同等效力,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分别在本战区本军兵种范围内施行。第十条同等效力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提出适用意见,报中央军委决定。第十条同单位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与军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事项规定不致的,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准,但中央军委为推行重大改革举措先行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除外。第十条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同单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事项的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军人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十条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依据的,不得规范权限,不得增减职能,不得创设奖惩。第章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第十条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认为需要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年度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战区军兵种所属单位认为需要由战区军兵种制定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战区军兵种提出列入下年度本单位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军委机关部门所属单位认为需要由军委机关部门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军委机关部门提出列入下年度本部门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第十条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依据以及必要性可行性拟规范的主要事项发布或者印发单位草案的报送时间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应当于当年月底前对清理工作性文件对同事项规定不致的,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准,但中央军委为推行重大改革举措先行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除外。第十条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同单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事项的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军人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十条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事项的新的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提出适用意见,报中央军委决定。同单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事项的新的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提出适用意见,报制定单位决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军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中央军委及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网友投稿性文件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制定条件成熟草案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对草案的意见基本致的,提出审查报告,报请审议制定条件成熟但草案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有关单位对草案有分歧意见的,组织有关单位协商协调,会同起草单位进行修改,提出审查报告,连同草案修改文本,并报请审议有关单位对草案的重大分歧意见,经协商协调未达成致的,还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处理建议,并报请审议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不成熟,但具备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条件的,提出改以军事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的建议制定条件不成熟的,提出退回呈报单位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连同草案文本并退回呈报单位。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报告,应当简要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草废止和解释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与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适用按照本条例有关军兵种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同时废止。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网友投稿。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应当于当年月底前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明确纳入本级清理范围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清理任务分工步骤安排和具体要求等事项。第十条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按照清理任务分工,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建议修改应予废止的审核鉴定意见。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对各单位的审核鉴定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后,形成清理意见。对应当修改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及时纳入中央军委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对应予废止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军委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草案不得提请审批。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制定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本条例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有关同位法相矛盾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体例规范的要求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对草案的各种意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草案呈报单位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制度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材料等资料。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审查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清晰,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通常应当包括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领导指挥体制行为规范奖惩规定施行日期。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适用主体规范事项和效力等级。军事法规的名称通常称条令条例规范事项比较单专业,不宜使用条令条例的,也可以称规定办法大纲纲要。军事规章的名称通常称规定办法细则除规范作战行动的军事规章可以称条令外,军事规章不得称条令条例。军事法规的名称中通常应当冠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军队军事规章的名称中应当冠有制定单位的名称。根据暂行的上位法或者根据授权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可以在名称中注明暂行需要在定时间定范围内试用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可以在名称中注明试行。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表述。每条可以由若干款组成,款下可以分项目。条文较多的,根据内容需要和各项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分编章节。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位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连同草案文本并退回呈报单位。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报告,应当简要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草案的质量,征求意见采纳意见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以及对草案修改的情况,并提出提请审议的建议。法制工作部门认为草案内容与现行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存在不致,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现行相关规定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第章决定与发布第十条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报告审查意见。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央军委主席审批。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发布军事规范性文件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制定单位解释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实心句号依次表述。第十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用语应当完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含义明确表达同概念应当使用同词语涉及法律军事和其他专业内容的,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军语和其他专业术语。对含义复杂或者涉及适用范围的重要词语,应当在条文中对其含义予以明确界定。第十条军事规范性文件的体例规范,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条款格式表述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称条令条例。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拟定由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的活动,拟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军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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