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圾泥土等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第十条长江干堤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第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第十条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网友投稿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网友投稿。第十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物必须限期拆除。第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第章河道清障第十条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河滩地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条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第十条长江干堤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第十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少于米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米。第十条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第十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第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第条本市堤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第十条长江干堤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网友投稿。第十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网友投稿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网友投稿。第十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高杆作物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十条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第十条繁昌县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条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般不得伸出岸滩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第十条长江干堤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米,背水侧不得少于米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米,背水侧不得少于米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米,背水侧不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