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者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党可撤销合同又具有无效原因撤销的问题,将会在下文有所体现。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的合同的救济无效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第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对该合同的否定性评价,从而使得合同自始无效,这与撤销具有定的相似性,即可撤销合同也会因为被撤销而自始无效,但是无是,合同法第条又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者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党可撤销合同又具有无效原因时,那么当事人无效合同请求权与撤销权就会出现竞合。如何让处理该竞合问题,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观点。理论上的处理。禁止竞合说法律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
2、“.....为美芹之献,供理论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概念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故意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人的债权的合同。比如,债务人与恶意第人通过合同无偿转让财产,侵害第人的债权。合同法第条规定第项规定,有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整理版的判断。也就是说,基于特定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故无效的法律效果并不影响基于另原因实施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故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即无效与可撤销是可以竞合的。相比因果关系理论而言,此理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它肯定了无效行为在些情形下可以被撤销的性质。无效制度是对法律行为的完全否定,在双方当事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的合同,应为相对无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整理版。刘嫣蛛论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载于山东审判,年第期。陈敦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载于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3、“.....刘江琴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比较研究,载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年第期现象的特点为项事实在事后的发生,事实的事后发生使项法律规则所包括的判断得到实现。在事实条件发生之前,该项判断是假设性的,由于以后事实的发生,这判断就失掉其假设性,成为非假设性的。如果我们承认切法律现象都是从假设的判断过渡到非假设的判断,可以设想人们既能援用无效原因也可以援用可撤销原因达到无效的后果,即非假设事人出于恶意。刘嫣蛛论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载于山东审判,年第期。陈敦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载于北京工商大学学报,年第期。刘江琴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竞合问题的比较研究,载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年第期。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年版,第页。编辑琛哥。合同履行的结果将会损害第人合合同法第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又符合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4、“.....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就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合同若干法律问题试作探析,为美芹之献,供理论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概念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的合同债权。何为债权其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他人为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此处将第人利益界定为债权利益,是为了更好的分析合同法第条和都条竞合的问题。何为损害损害就是种客观上损害的可能性,在合同得到履行之前并非现实的损害,即可主张恶意串通行为的成立。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合同的效力相对无效说。此说认无效合同请求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竞合与处理者的竞合。综上可见,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权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法第条又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恶意第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者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
5、“.....而撤销权人必须在撤销权期间内行使权利,该期间是除斥期间,若该期间经过,权利人不得再行使,合同归于无效。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构成和本质上本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其后果相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又相对较轻,涉及的是私权而非公权,故认定其属于相对无效,由特定当事人决定是否主张无效,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特定权益。至于合同法第条撤销权的规定涉及到无效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将会在下文有所体现。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的合同的救济无效合同请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年版,第页。编辑琛哥......”。
6、“.....又符合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由此产生了无效请求权和债权人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处理并没债权。何为债权其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他人为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此处将第人利益界定为债权利益,是为了更好的分析合同法第条和都条竞合的问题。何为损害损害就是种客观上损害的可能性,在合同得到履行之前并非现实的损害,即可主张恶意串通行为的成立。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合同的效力相对无效说。此说认的判断。也就是说,基于特定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故无效的法律效果并不影响基于另原因实施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故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即无效与可撤销是可以竞合的。相比因果关系理论而言,此理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性,它肯定了无效行为在些情形下可以被撤销的性质。无效制度是对法律行为的完全否定......”。
7、“.....从而保障其债权在将来能够得以实现。允许竞合说法律上双重效果理论。法律上双重效果理论是由提出的。他指出如果个应受保护的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已有项救济方法无效,而不能再行使其他救济方法撤销,致使不能有所主张,实属怪诞可笑。此说认为,切法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整理版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见,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人恶意串通,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予以撤销,将第人从债务人处无偿或者恶意低价取得的财产返回债务人以确保债务人以确保债务人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其债权在将来能够得以实的判断。也就是说,基于特定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故无效的法律效果并不影响基于另原因实施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故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即无效与可撤销是可以竞合的。相比因果关系理论而言......”。
8、“.....它肯定了无效行为在些情形下可以被撤销的性质。无效制度是对法律行为的完全否定,在双方当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或者侵害第人的合法权益,其创设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合同制度在内容上针对的是由瑕疵的意思表示或者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人的利益,其创设旨在维护私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其次,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并不存在期限限制问题,不管过了多长时间,无效合同请求权人都可同当然无效,并不存在期限限制问题,不管过了多长时间,无效合同请求权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撤销权人必须在撤销权期间内行使权利,该期间是除斥期间,若该期间经过,权利人不得再行使,合同归于无效。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求权合同法第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
9、“.....合同无效是对该合同的否定性评价,从而使得合同自始无效,这与撤销具有定的相似性,即可撤销合同也会因为被撤销而自始无效,但是无效制度和撤销之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无效合同制度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债权。何为债权其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他人为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此处将第人利益界定为债权利益,是为了更好的分析合同法第条和都条竞合的问题。何为损害损害就是种客观上损害的可能性,在合同得到履行之前并非现实的损害,即可主张恶意串通行为的成立。恶意串通损害第人债权合同的效力相对无效说。此说认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时,应当适用无效制度。如果当其行为仅仅涉及第人的利益时,应当考量其利益受损的严重程度。在损失尚非不可挽回的情况下,应当赋予第人选择权,力求更大地维护其权益。实践上的处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初探整理版。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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