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违反本办法的规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十条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第章救助基金管理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依法筹集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十条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十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第十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违反本办法的规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第十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章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十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第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第十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拒绝或者妨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