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费用。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第十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配臵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伤与非伤的界定工亡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臵费生活护理费次性伤残补助金级至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次性工亡补助金。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日。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第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浮动费率每至年确定次。第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第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争议确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至个月级伤残为个月,级伤残为个月,级伤残为个月,级伤残为个月,级伤残为个月,十级伤残为个月。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待遇的权利。第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第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认定调查费用职业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浮动费率每至年确定次。第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配臵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伤与非伤的界定工亡职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自逾期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第十条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配臵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伤与非伤的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确认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市区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配臵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伤与非伤的界定工亡职助金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条已经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次性支付。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小时的起算时间停工留薪期超过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第十条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