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前款征缴的利息和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付的医疗费。第十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参保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已由个人支付的,应当退还本人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在结算时扣除。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第十条修改为‚参保人个人帐户余额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理。‛十第十条修改为‚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以上,个人负担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负担。‚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十删去第十条第款中的‚所在统筹地区‛和第款。第十条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季度季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删去第十条。十将第十条中的‚统筹地区‛修改为‚所在地‛。十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左右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参保人年龄因素和对退休人员适当照顾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十第十条修改为‚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依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低于的,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其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及参保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用人单位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有权查询个人帐户余额划入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社会保险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级以上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国务院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鼓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同时废止。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第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缴纳基本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同时废止。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第十条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就医的原则,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参保人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帐户余额就医。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告知收费明细情况。第十条统筹基金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服务项目结算等结算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凭证的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医疗服务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虚报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贪污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得要求参保人支付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也不得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自费药品诊疗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疗费。第十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参保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已由个人支付的,应当退还本人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在结算时扣除。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