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同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用期。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十条和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本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行。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本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十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第十条除本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已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日。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节劳务派遣第十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违约金。第十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第十条除本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十条和第十条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同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