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第十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第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赔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十条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年的,按照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第十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情形之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第十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章经济补偿第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第十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劳动合同。第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项第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级伤残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项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第十条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赔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十条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年的,按照件出现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项第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级伤残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情形之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第十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赔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十条违反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