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十条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
2、“.....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第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级至级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已经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按照规定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未构成伤残等浙江省工伤管理条例业,发生工伤的......”。
3、“.....用人单位破产的,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包括为级至级工伤职工次性缴纳至其退休后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示。第章工伤认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第十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参或者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第十条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
6、“.....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第十条因第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第十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7、“.....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臵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8、“.....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办下列具体事务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组织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调查统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其他事务性工作。第十条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业,发生工伤的,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的,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9、“.....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级伤残为十个月,级伤残为十个月,级伤残为十个月,级伤残为个月,级伤残为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周岁递减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第十条职工在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次性伤残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省工伤管理条例发生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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