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式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有与主办单位在同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第十条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臵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条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律不得设立记者站。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本。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十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条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十条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式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有与主办单位在同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十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第十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处罚。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处罚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第十条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行政区域。第十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