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十将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为第十条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十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通是否设臵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是否设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文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十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第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十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十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十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十将第十条第款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十将第十条第款第十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十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第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