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第十条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和依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进行建筑立面控制管理区域的建筑涉及外立面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外立面变更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不得超过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章特色风貌保护第十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十条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包括由山体水体海岸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第十条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颁布单位厦门市人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十条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款第款规定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由大纲和图则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十条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十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地面建设工程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第十条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征集优秀设计方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布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第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