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第十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未获得通过的,年之内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
2、“.....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届村民委员会与新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第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年满十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
3、“.....第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至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章投票选举第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第十条举行选举时,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
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第十条本村分之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分之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5、“.....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十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第十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个月的......”。
6、“.....举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村民有权向乡届选举。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7、“.....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员的公民。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河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延伸阅读最新选举法全文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第十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
8、“.....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分之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唱票计票公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9、“.....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至人。第十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选票上重复提名同候选人。同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如果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议,进行投票表决。第十条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未获得通过的,年之内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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