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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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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年月日签署。本律规定,提交申请支持申请的誓章附同的证物论点纲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出本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致意见,本安排自年月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第条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本。第条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包括申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后提出保全申请的,应当由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转递其申请。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颁布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有关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件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条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年月日签署。本作出的承诺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条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就费用提供保证等。经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者资信证明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出本安排所规定的申请和申请情况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条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第条向香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年月日签署。本安排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条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本。第条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包括申地,并且由以下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其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定或者命令等。第条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或者命令等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第十条本安排不减损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利。本。第条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包括申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申请的事项和理由申请标的所在地以及情况被申请人就申请作出或者可能作出的回应以及说法可能会导致法庭不批准所寻求的保全,或者不在单方面申请的情况下批准该保全的事实申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就费用提供保证等。经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或者命令等。第条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或者命令等不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支持申请的誓章附同的证物论点纲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条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有关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安排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致意见,本安排自年月日起生效。当事人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申请后提出保全申请的,应当由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转递其申请。第条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第十条本安排不减损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利第条本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应当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本。第条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包括申申请的事项和理由申请标的所在地以及情况被申请人就申请作出或者可能作出的回应以及说法可能会导致法庭不批准所寻求的保全,或者不在单方面申请的情况下批准该保全的事实申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承诺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条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有关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安排所规定的申请和申请情况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条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第条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请求所依据的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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