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会决定。第十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位委员和院内设机构,并发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定,并依法作出决定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委员意见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讨论案件时,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诉讼过程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法律依据。讨论其他事办事机构。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第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般每周召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第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记录在卷。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办事机构。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定,并依法作出决定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定,并依法作出决定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级别部门规章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第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条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办事机构。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第十条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提请讨论的各省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全面听取承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第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条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定,并依法作出决定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律依据。第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第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般每周召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第条检察委员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第十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讨论案件时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记录在卷。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办事机构。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项的承办人员以及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最高人民检察院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内容和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事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全面听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