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及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告诉申诉案件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第十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最新安徽省信访条例全文。第十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最新安徽省信访条例全文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打击报复信访人的。第十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第项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议批评和意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而未予支持的。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有关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十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第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信访条例已经年月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信访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十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