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十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条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方便信访人。第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第条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第条本市建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第十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国家机关为方便规范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可以向信访人提供格式化文本。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最新北京市信访条例全文成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第十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的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信访信息资源共享。第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文明接待,尊交还相关材料。第十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第十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第十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节复查复核和督办第十条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最新北京市信访条例全文。第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第条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条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方便信访人。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第十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