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第十条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年。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第十条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许可证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年。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第十条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的,从其规定。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层,使用期不得超过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第十条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