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空间制年度实施计划......”。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第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实施规划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要求。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年月起施行。第十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技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的区域......”。
5、“.....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致。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年月起施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6、“.....对全省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
7、“.....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8、“.....并告知镇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第十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9、“.....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内容。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实施规划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要求。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年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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