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补充材料如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程序处理。第章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十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在出庭前,必须认真审阅独立行使检察权。第章审查批捕第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应由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式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拘留的,应附有拘留证已搜查的,应附有搜查证和搜查记录。第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重大案件的讨论,也可提审已拘留的人犯。第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以及是否符合逮捕人犯的条件等......”。
2、“.....或轻或从重处罚的条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写明被告人各自应负的罪责。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刑字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原则第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第条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检察工作的活动,保障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和证据之间以及各个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用法律是否适当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3、“.....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查复验或侦查实验,并派员参加,或者由检察院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决定不起诉的理由。不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时间察院通过刑事检察工作的活动,保障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
4、“.....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律平等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列支持公诉的活动宣读起诉书在法庭调查中,经审判长许可后向被告人发问或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提请审判长出示有关证据和宣读证言鉴定书等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辩论。发表公诉词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发表公诉词,但应当参加辩论。第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
5、“.....而又不能在法庭上调查清楚的,应当建议休庭,进行调查后再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逮捕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回公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不需要逮捕的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或社会危险性较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回公安机关。第十条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不影响批准逮捕的犯罪事实或情节,不要求在审查批捕时全部查清,可以在逮捕后继续进行侦查。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或检察员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下列支持公诉的活动宣读起诉书在法庭调查中,经审判长许可后向被告人发问或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6、“.....发表公诉词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发表公诉词,但应当参加辩论。第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如果发现有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又不能在法庭上调查清楚的,应当建议休庭,进行调查后再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条应在十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个月。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拘留的人犯,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必须在天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刑字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原则第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第条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犯罪......”。
7、“.....各级人民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交给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发现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补充材料如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程序处理。第章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第十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在出庭前,必须认真审阅审查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个月。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
8、“.....可以延长半个月。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审级管辖范围相适应。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第审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市区人民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地区检察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的时候,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判处死刑执行的罪犯,应当派员临场监督,并填写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有法必依......”。
9、“.....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第章审查批捕第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应由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式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拘留的,应附有拘留证已搜查的,应附有搜查证和搜查记录。第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重大案件的讨论,也可提审已拘留的人犯。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后果等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的供述应在十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个月。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拘留的人犯,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必须在天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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