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章行政复议审理第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第人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案件产品的检验鉴定请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第十条在验机构进行追偿。第十条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
2、“.....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复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被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章附则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对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对质量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名称请求审理的主要内容请求书面答复的最后日期要求。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日内对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期限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4、“.....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从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列支。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应申请人请求组织检验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予付。待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时,该预付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监督行政部门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接到呈送件之日起日内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的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或者依据......”。
5、“.....请其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规定或者依据,应当于日内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转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国务院做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的处理决定。第十条对于需要转呈审理的规定或者依据,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审理请示函,请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请求审理的文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监督其纠正,必要时依法直接予以纠正。第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
6、“.....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追究,依照本办法第章部门应当自接到呈送件之日起,于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呈送单位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规定或者依据,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接到呈送件之日起日内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的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或者依据,应当于日内报该级人民政府所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转呈该级人民政府,请其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规定或者依据,应当于日内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转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国务院做出适用或规定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章行政复议机构与职责第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7、“.....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具体事项。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被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章行政复议审理第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第人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案件产品的检验鉴定请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8、“.....第十条在下处理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责令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填写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办法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9、“.....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接到有效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检验鉴定结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检验结论致的,该项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检验鉴定结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检验结论不致,且经证明原检验结论的,该项检验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承担的检验鉴定费用,待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被申请人可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有关的检验机构进行追偿。第十条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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