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第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章附则第十条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第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最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十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最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全文,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第十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出口货物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第十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国家质检总局统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第十条在商品生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生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第十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第十条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对外办理。第十条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最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全文。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章附则第十条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国家质检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第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第十条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第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进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