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第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出版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十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年内,留存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十条出版管理条例全文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出版管理条例全文。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章附则第十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标准规范。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第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第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十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印刷或者复制单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年内,留存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十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