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办法办理。第十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版本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办法办理。第十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十条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第十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伸阅读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全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最新土地登记规则全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第十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版本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版本。第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全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最新土地登记规则全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全文。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文号„‟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年月十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第十订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版本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