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零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章附则第百零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
2、“.....第百零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百零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效力级别法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百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十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4、“.....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十条由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限连带责任。第十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退伙的......”。
5、“.....第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百零条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百零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
6、“.....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百零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百零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零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十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节入伙退伙第十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
7、“.....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人造成的损失......”。
8、“.....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效力级别法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9、“.....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百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第百零条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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