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散......”。
2、“.....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罚。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罚......”。
3、“.....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第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十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具有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换发营业执照。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构登记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6、“.....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章注销登记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7、“.....第章设立登记第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国家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
9、“.....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罚。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章注销登记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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