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节董事会经理第百零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至十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百零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百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节监事会第百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
2、“.....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分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百十条本法第十条第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百十条监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并保存。第节董事会经理第百零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3、“.....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百零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履行职务。第百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分之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百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百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百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百十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百十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百十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次财务会计报告。第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百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
6、“.....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百十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百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百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7、“.....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百十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分之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
8、“.....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节股份发行第百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的金额相等。最新公司法全文最全版本。第百十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百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9、“.....第百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百十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百十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百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节监事会第百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分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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