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年进行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配臵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的措施。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第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条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第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第十条国家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条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第十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臵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至第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设臵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至第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第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协调管理同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