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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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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重新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第十条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第十条理的举报投诉,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由先收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第十条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企业负担监督的具体办法。企业负担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权自行设立。第条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关有权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由先收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第十条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第十条有关行政机关法证件及处罚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印制的票据。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第十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第十条企业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收费的机关予以说明,也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实施收费的机关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第条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第十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权自行设立。第条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第条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第条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权自行设立。第条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业有权拒绝。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处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第条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第条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第十条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公路民航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否定的,企业有权拒绝。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罚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印制的票据。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权自行设立。第条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业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收费的机关予以说明,也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实施收费的机关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定的,企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全文。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第十条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对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第十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条举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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