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第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检查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第十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的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第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或者纵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域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第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企业有关财物或者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检查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第十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的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对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第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第十条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检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第十条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第十条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的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对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域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担行为的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十条对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全文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第十条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十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域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企业有关财物或者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其他企业的负担。第十条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十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第章投诉与处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第十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的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对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对有关行政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