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第十条无效处臵财产的追回破产企业有本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第十条行政责任破产企业有本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的行整顿的,应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扭亏增盈的办法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和目标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第十条和解协议草案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解协议草案应具有下列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第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应在发出通知前日报告人民法院。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召集人应在开会前日外地应为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第十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第十条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分之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向清算组移交。,另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企业破产法试行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款所列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百零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处理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第十条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第十条破产程序终结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分之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半数以上分之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第十条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第十条整顿终结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有本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项和第项所列情形之的,部分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的,应当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第十条整顿终结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会议召集第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数量有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被驳回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第章和解和整顿第十条整顿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扭亏增盈的办法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和目标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分之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应在发出通知前日报告人民法院。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召集人应在开会前日外地应为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第十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第十条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十条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第十条无效处臵财产的追回破产企业有本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第十条行政责任破产企业有本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的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第十条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立即通知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