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第十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十条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第十条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第十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审产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年。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收取等项工作。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转让价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第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报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第章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其他特殊原因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第十条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第十条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第十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转让已日期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审议所属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第章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十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十条国有及国有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第十条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第十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十条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第十条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