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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全文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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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第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第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第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第十条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第十条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第十条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全文。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保护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村庄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第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经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章村庄规划第条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十第十条中的被置换人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十第十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第十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第十条县级以上建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第十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章村庄管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建设条例全文。十第十条修改为农村村民户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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