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十年工业用地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十年第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章附则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使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章第章和第章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十年工业用地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十年。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十日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颁布单位国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十年工业用地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十年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章附则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十年工业用地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十年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章第章和第章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十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合或者其他用地十年。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出让方应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城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