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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10年修正本)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10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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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土地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第十条省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省府批准后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年修正本。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办理或者业主选择自行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效力级别地方规章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条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年修正本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第章土地登记申请第十条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单方申请土地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在有关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的,经国土资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登记。第十条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可以由当事人单独申请地上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记专用章,并永久保存。第条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等土地登记资料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如实记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权利证书。第条本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申请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年修正本。第十条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开发销售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的事项确有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发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变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更正登记结果予以公告。第十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的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的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办理或者业主选择自行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第十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十条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土地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第十条省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省他情形。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记专用章,并永久保存。第条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等土地登记资料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如实记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权利证书。第条本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第章土地登记申请第十条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补充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补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更正补充的,当场或者在日内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规定更正补充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第章土地权属审查与注册登记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的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办理或者业主选择自行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第章土地登记申请第十条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单方申请土地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土地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第十条省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省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经营管理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年修正本。第十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单方申请土地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第章土地登记申请第十条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单方申请土地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土地权利登记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确认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土地权利依法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的申请登记土地的使用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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