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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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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第十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章建设用地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以下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转让方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受让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以上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第十条违反续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由房屋购买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开垦使用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管理。第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条乡镇企业被兼并购买,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乡镇企业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本农田十至十倍般耕地至倍。第十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规定办理。第十条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由房屋购买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开垦使用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核减开垦面积。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进行处罚对受让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以上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缴纳罚款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十倍水田园地和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第十条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予以次性补偿。第十条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制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乡镇企业被兼并购买,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乡镇企业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兼并购买的,其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并由兼并和购买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第十条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申请土地登记。第十条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承包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按有第十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年平均年产值的至倍。第十条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第十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章建设用地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核减开垦面积。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地的,不予批准。第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积欠相关税费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第章土地市场管理第十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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