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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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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公租房项目的建设遵循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也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实施。第十条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况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第章退出管理第十条公租房保障对象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停止领取租赁补贴或者承租公租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终止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已经承租公租房的,租赁合同终止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租房。保障对象自停止保障待遇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第十条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期满前个月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的,准予继续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实物配租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户家庭只限承租套公租房。第十条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或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第十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为年,自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次月起计算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租房租赁协议应当载明公租房的基本情况房屋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第十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部门实施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保障或者获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第十条公租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可以暂停相关保障,并催促其申报拒不申报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保障对象自被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第十条公租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特别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公租房保障规划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公租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租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第条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第十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原则,结合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第章退出管理第十条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人均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户口迁移的相关证件成室内装饰装修。其它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的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第十条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车库车位的产权,由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公租房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公租房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第十条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车库车位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可以给予不超过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腾退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计收租金。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计收租金腾退期满未申请过渡期且不腾退公租房的腾退期满申请过渡期但未经批准且不腾退公租房的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第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保障对象遵守公租房保障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期满前个月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的,准予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并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十条公租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前个月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具备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承租人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续租,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第十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第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制止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实物配租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户家庭只限承租套公租房。第十条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或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第十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为年,自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次月起计算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租房租赁协议应当载明公租房的基本情况房屋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权第十条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并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公租房项目的建设遵循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也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实施。第十条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建设项目管理,并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特别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公租房保障规划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公租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租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第条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特区的有关规米。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十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人均收入等情况应当符合政府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公租房保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户籍属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可选择申请市本级的公租房保障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公租房保障户籍属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期被注销或者变更证明内容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情形。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对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第章退出管理第十条公租房保障对象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停止领取租赁补贴或者承租公租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终止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已经承租公租房的,租赁合同终止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租房。保障对象自停止保障待遇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第十条住房保障主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第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制止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实物配租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户家庭只限承租套公租房。第十条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或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第十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为年,自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次月起计算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租房租赁协议应当载明公租房的基本情况房屋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权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特别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公租房保障规划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公租房用地储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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