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不得发布。第章兽药进出口第十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第十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第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4、“.....第十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第十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兽药管理条例全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第章新兽药研制第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第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条研制新兽药......”。
5、“.....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第十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
6、“.....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7、“.....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品用于动物。第十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第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8、“.....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第十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第十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
9、“.....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第章兽药进出口第十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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