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第节陈列与储存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十条十条十条十条十条进行。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第十条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最低不应少于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最低不应少于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道的间距不小于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厘米。第十条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第十条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年。第十条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第十条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文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十条中的相关规定。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第十条对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第节设施和设备第十条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仓库平方米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仓库平方米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仓库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第节销售与服务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最低不应少于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最低不应少于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第节进货第十条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第十条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第节设施与设备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平方米。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阴凉库温度不高于常温库温度为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之间。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平方米。第十条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十条十条十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第节陈列与储存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十条十条十条十条十条进行。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十条中的相关规定。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第十条对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第节设施和设备第十条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仓库平方米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仓库平方米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仓库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第十条文。颁布单位药品监管局文号国药管市„‟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标准及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督实施的责任,大力推进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改造,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作出努力。特此通知。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第条本细则是对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第十条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年。第十条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