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第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第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2、“.....是指职工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是指职工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或者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本办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
3、“.....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十条在职职工门诊法全文。第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第十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
4、“.....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根据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第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十条征缴管理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5、“.....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第十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元。在职职工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第十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退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具体设置办法......”。
6、“.....第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疗服务的提供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7、“.....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第章医疗费用的支付第十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家规定制定......”。
8、“.....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第十条医疗保险凭证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第十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下统称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贯彻的实施方案......”。
9、“.....第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第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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