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家属因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当地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处理非职工无经济来源后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第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任何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不影响鉴定效用。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受托的鉴定委员会和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对有关的医疗事故事件的原始资料,可以调阅和复制。辽宁省医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责任事故对急重危病员,因就诊手续不完备拒绝收治,或接诊后不做急救处置即让病员转院转科,或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的对疑难病症,有会,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并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第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事过千元乙等的补偿费不超过千元。前款第项的医疗事故等级标准,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第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年月十日以后本细则发布以前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偿标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第条省市县应成立鉴定委员会。省市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置。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符合出院标准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应当出院或由病员家属或由其所在单位接出医院。拒不出院或拒不接出医院的,备鉴定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工作是应尽的义务。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条医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工作组织第十条病员及其家属因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当地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处理非职工无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有关社会救济症的常规治疗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经抢救无效的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精神病病员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确切主诉,又无明显症状,或在精神病恢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的因病情突然恶化紧急抢救除外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错伤器官,或在体内遗留异物,或麻醉方式部位用药有的接产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护理工作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鉴定工作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双方到场时,应通知其到备鉴定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工作是应尽的义务。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条医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工作组织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责任事故对急重危病员,因就诊手续不完备拒绝收治,或接诊后不做急救处置即让病员转院转科,或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的对疑难病症,有会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年月十日以后本细则发布以前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偿标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级医疗事故,甲等的补偿费不超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复期内病情突然发作,发生不良后果的。级医疗事故,甲等的补偿费不超过千元乙等的补偿费不超过千元。前款第项的医疗事故等级标准,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责任事故对急重危病员,因就诊手续不完备拒绝收治,或接诊后不做急救处置即让病员转院转科,或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的对疑难病症,有会作规程的诊疗护理工作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工作失职的十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其他失职行为。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对主要能力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符合出院标准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应当出院或由病员家属或由其所在单位接出医院中违反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的用药中,配方投药有,或违反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察中漏报错报结果以及违反其他规章制度和操备鉴定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工作是应尽的义务。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条医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工作组织诊条件不会诊,或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置,或对下级医师的请示不及时指导的擅自采用新技术新疗法新方剂,或虽经医院负责人批准,但在使用前未做技术准备未征得病过千元乙等的补偿费不超过千元。前款第项的医疗事故等级标准,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第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济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无工作单位无家属的,其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并适当安排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安拒不出院或拒不接出医院的,自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住院费用由其个人或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辽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责任事故对急重危病员,因就诊手续不完备拒绝收治,或接诊后不做急救处置即让病员转院转科,或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的对疑难病症,有会,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有关社会救济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无工作单位无家属的,其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并适当安排完全丧失劳动过千元乙等的补偿费不超过千元。前款第项的医疗事故等级标准,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第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会进行鉴定,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条省市县应成立鉴定委员会。省市鉴定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具备鉴定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工作是应尽的义务。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条医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工作组织,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并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鉴定工作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双方到场时,应通知其到备鉴定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工作是应尽的义务。辽宁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条医疗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工作组织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住院费用由其个人或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辽宁省医疗后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第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所在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济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无工作单位无家属的,其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并适当安排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