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
2、“.....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处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3、“.....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条件。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处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4、“.....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第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章使用管理第十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条规定行为之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5、“.....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
6、“.....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第十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第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7、“.....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第章设施与器具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8、“.....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条件。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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