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事故管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条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本合同第十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章计量与支付第十条计量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臵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第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种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行方的相应责任。第十条工程风险发包方的风险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包方的风险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实施爆破作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律师审定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十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确定变更价款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十条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第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章其他第十条转让与分包转让本合同经签署不得转让。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第十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第十章工程变更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承包方应当在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十条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向发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律师审定。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第十条争议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实施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