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第十条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十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应将其对此事的观点告知委托人第十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对对方有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义务发现不合格材料应通知承包方......”。
2、“.....监理人必须及时通知委托人,让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有义务通知委托人让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监理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有权让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只有通过委托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和义务......”。
3、“.....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正常监理工作的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报酬。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委托人代表将可以随时电话联系到以就紧急情况和其他事宜与监理人进行研究第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
4、“.....,本合同的开始变更与终止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最优化的原则,有权利和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提供处理方案,对审查工程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在可以给予监理人经济奖励......”。
5、“.....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建设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就承包人有可能采取的变化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提供处理意见,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对于所有协调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要求委托人授权以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第十条本合同适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陈述。......”。
6、“.....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理由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随后,每个月天,委托人向监理人另支付监理费总价的,共次计为监理费总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最后的监理费总价的监理服务期延长期的服务费用如果监理服务超过个月,委托人要按工程内容和现场监理工作要求,合理支付费用,延长期监理费用由双方商定。第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条在合同期间......”。
7、“.....监理机构应与委托人的现场工作组合作,但不对他们及其行为负责,也不依靠他们及他们的行为来开展监理人负责的工作。第条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双方商定的人员表和分阶段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的规定。根据各阶段实际施工需要,监理人有义务根据委托人要求,在人员表人员的范围内调整和增加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进行人员资质检查和出勤考核。如发现有不符资质及缺员情况......”。
8、“.....,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就承包人有可能采取的变化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提供处理意见,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对于所有协调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要求委托人授权以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第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正常的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正常监理工作的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9、“.....第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任何费用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英文律师审定第十条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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