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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网友投稿) 县城管理办法(网友投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12-27 18:24:08
夜间点以后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刨电锯打桩机等产生高噪音的机具娱乐场所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时段经营。第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条县城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周活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县城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鼓励县城绿化实行领养制度。第十条禁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第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元,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悬物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手续。第十条在县城内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宣传栏画标志牌橱窗横幅悬放气球等,须经规划和城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城市市容标准设置候车亭治安亭电话亭邮亭的设置,须经城管部门定点定位后,方可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设置者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条县城区主要街道和人行道禁止摆摊设点,禁止在店门外营业。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超过标准的有害生活废水废气废渣的,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依法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条镇人民政府参与县城管理,按照事权责统的原则,由县城管理委员会具体划定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和目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县城区内各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县城管理服务活动。第章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第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地上地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外墙装饰以及临时搭建等各种建设活动,均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在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和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需要改变使用权以及使县城管理办法网友投稿续后方可进行。第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发展规划,投资建设或特许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十条城区生活垃圾由县城管部门统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按国家和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城管部门统按月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县财政统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应设垃圾池箱桶。单位自行清运的,须事先报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垃圾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清运的,可按协议约定,由城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第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元,但最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时段经营。第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条县城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周活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县城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鼓励县城绿化实行领养制度。第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破坏或损坏花草树木禁止在城区行道树上牵绳挂物禁止践踏绿篱花木草地禁止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第十条县城区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不得擅自砍伐。需移植和大修剪的,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手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对违反县城管理规定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在县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县城居民有监督县城管理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发现渎职滥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县城管理委员会予以奖励。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城区主要街道第十条凡本县过去有关县城的,根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侵占拆毁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城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城区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营运时间行车间隔等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律按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县城管理办法网友投稿。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超过标准的有害生活废水废气废渣的,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依法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所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第十条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音响广播宣传车推销商品或高叫声扰民。单位和家庭使用音响时,不得影响邻。禁止夜间点以后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刨电锯打桩机等产生高噪音的机具娱乐场所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时段经营。第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条县城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周活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县城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鼓励县城绿化实行领养制度。第十条禁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县城管理办法网友投稿。第十条城区生活垃圾由县城管部门统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按国家和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城管部门统按月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县财政统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应设垃圾池箱桶。单位自行清运的,须事先报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垃圾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清运的,可按协议约定,由城管部门上门收集清运,实行有偿服务。第十条城区主要街道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制度。临街各经商门店业主及居民户自备清扫工具,将垃圾放入指定位置。建筑垃活动,降低害密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第十条所有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按废标准排放,未达到废排放标准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县城区内新建燃气站库,从事燃气供应燃气具生产经销及燃气具安装维修,须经县燃气消防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增改移接截燃气设施,不得在供气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第章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管理第十条车辆在县城区内运行,必须按交通标志和指挥信号行驶,除特殊车辆紧急执勤外,禁止超载超速超长超高超宽行驶禁止无证无照车辆行驶禁止乱停乱靠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禁止闯红灯。行人要走人行道,横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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