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赔偿以及哪些不作为需要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规定。法律上没有给行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等文件中能够看出,最高院的态度似乎是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但由于这些涉及到具体领域的规定是否能够成为个普遍性的规则还存在不少争议。此外,这种责任分担方式存在的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能否将公法上的责任与私法上的责任视同仁,行政机关不论是违法审批行政许可的行为还是监管的失职都应当是公法上的责任。虽然们基本无法看到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实践中很难证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故意。而且如果适用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对受害人方的损失进行了有效弥补,但给国家财政加重了负担,这与法律公平原则是相违背的。重大安全事故下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原稿。民法中的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仅仅就其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
2、“.....但理论和实践中并未被完全接受,违法登记仍然被视作公法上的行为。而这样的争议也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因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就不存在法国式的公务过失理论和行政契约理论,不论公法关系中或私法关系中的赔偿责任都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重大安全事故下国家赔偿责重大安全事故下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原稿不作为问题,公民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话,来对行政机关苛求过高,来实践中也很难做到事无巨细,尤其对于些突发事件,很难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了完全的监管义务,如此会降低国家赔偿诉讼的门槛,有关纠纷会迅速增多,对国家财政也会造成巨大负担。因此,仅以般国家赔偿中遵循的违法原则去判断可能欠妥,所以......”。
3、“.....最高院的态度似乎是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但由于这些涉及到具体领域的规定是否能够成为个普遍性的请国家赔偿的。而相比于当时劳动教养管理所承担的具体的监管义务,更多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管义务可能更为宽泛抽象。结合国务院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来看,报告中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海关系统等多个不同级别不同类型行政机关对事故发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在现实生活中,家企业般会有不同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不同方面的监管,倘若只要存在监管缺失的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了完全的监管义务,如此会降低国家赔偿诉讼的门槛,有关纠纷会迅速增多,对国家财政也会造成巨大负担。因此,仅以般国家赔偿中遵循的违法原则去判断可能欠妥,所以,不应当简单的去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监管失职......”。
4、“.....这等于是在般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之外附加了些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已经提出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依职权的不作为纳入现有的国家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似乎也表明了针对监管的失职受害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而相比于当时劳动教养管理所承担的具体的监管义务,更多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管义务可能更为宽泛抽象。结合国务院发布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尤其是依职权不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比起般的国家赔偿条件要求更高民法中的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仅仅就其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当其承担了所负责任的份额时,其民事责任即告完成,各责任人责任独立,就该责任而言不存在追偿权......”。
5、“.....我们必须面对的个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否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明确。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赔偿以及哪些不作为需要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规定。法律上没有给行寻求救济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键词许可第人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混合侵权引言距离天津爆炸事件已经过去两年时间,这是自鹿奶粉事件后,又次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审人被判刑,牵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众多。在问责的同时,留下个更大的问题是,这次事故所造成的近亿元的巨大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作为直接民事责任主体的瑞海公司显然无力赔件后,又次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审人被判刑,牵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众多。在问责的同时,留下个更大的问题是,这次事故所造成的近亿元的巨大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作为直接民事责任主体的瑞海公司显然无力赔偿......”。
6、“.....本文拟从天津爆炸事件中不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规则还存在不少争议。此外,这种责任分担方式存在的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能否将公法上的责任与私法上的责任视同仁,行政机关不论是违法审批行政许可的行为还是监管的失职都应当是公法上的责任。虽然有学者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就不动产登记这行为,尽管由行政机关行使,但从这行为的基本性质应当归属于种私法行为,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尤其是依职权不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比起般的国家赔偿条件要求更高民法中的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仅仅就其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当其承担了所负责任的份额时,其民事责任即告完成,各责任人责任独立,就该责任而言不存在追偿权。而且从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不作为问题......”。
7、“.....来对行政机关苛求过高,来实践中也很难做到事无巨细,尤其对于些突发事件,很难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了完全的监管义务,如此会降低国家赔偿诉讼的门槛,有关纠纷会迅速增多,对国家财政也会造成巨大负担。因此,仅以般国家赔偿中遵循的违法原则去判断可能欠妥,所以,不应当简单的去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监为。对于依申请的不作为,例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不及时出警造成损失的情形,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通常在司法判决中比较容易被支持。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已经提出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依职权的不作为纳入现有的国家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似乎也表明了针对监管的失职受害人是可以重大安全事故下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原稿偿,而此次事故中众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职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拟从天津爆炸事件中不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出发......”。
8、“.....力图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在存在民事行政混合侵权情形的重大安全事故中,行政机关应当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不作为问题,公民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话,来对行政机关苛求过高,来实践中也很难做到事无巨细,尤其对于些突发事件,很难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了完全的监管义务,如此会降低国家赔偿诉讼的门槛,有关纠纷会迅速增多,对国家财政也会造成巨大负担。因此,仅以般国家赔偿中遵循的违法原则去判断可能欠妥,所以,不应当简单的去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监担连带责任以及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损害的,双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份额责任。但目前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依然还停留在民事赔偿领域,在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法依然是最主要的依据。对于既有第人的民事侵权,又有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9、“.....当事人究竟应当如何分,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就不存在法国式的公务过失理论和行政契约理论,不论公法关系中或私法关系中的赔偿责任都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关于针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针对重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多个行政机关监管失职的行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个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否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行政不作为违出发,分析案件提起国家赔偿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力图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在存在民事行政混合侵权情形的重大安全事故中,行政机关应当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重大安全事故下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原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与第十条分别规定,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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