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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核算应收的商业汇票。
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发生的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应采用总价法入账。
第十条集团各子公司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集团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分为个账龄段,采用种比率账龄提取比率个月以内个月至年年两年两年年年以上注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到期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须转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并根据上述比率提取坏账准备。
第十条集团各子公司针对内部往来的事项不应提取坏账准备,如确系无法收回的款项,可按预计无法收回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条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条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
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单独核算按售价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与成本之间的差异也应单独核算。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会计调整及其他第十条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集团各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原则上应保持各期致,但由于国家及集团相关制度的出台要求变更或变更后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财务等状况的,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调整,但必须报集团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告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重大会计差错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金额。
第十条在发生劳务时,般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在同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第章成本费用第十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第十条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十条企业应支付职工的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计入成本费用。
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列支工会经费应足额计提。
第十条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第十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案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合理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原则上发放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
若需动用年初工资余额,应及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条应交税费应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第十条各子公司从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借入周转的款项,反映在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项目。
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并按期结算。
第十条各子公司对于应分配的利润,应设置应付股利科目反映应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润应及时足额上交。
第十条涉及售出产品的质量保证,应及时足额提取质量保证费用,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涉及诉讼的也应在年末正确合理预计诉讼支出。
第十条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年或者超过年的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非流动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
第十条非流动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正确核算,予以资本化或记入当期损益。
第章所有者权益第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所有者权益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第十条集团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正确核算集团公司和其他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分别在实收资本或股本及资本公积中反映。
实收资本应与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相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时,子公司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事项外,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得随意集团财务制度汇编团公司总部对各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款,必须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必须以集团财务总监签批的书面通知和收款收据为入账依据集团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要以双方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的书面协议和收款收据为入账依据。
任何人不得以口头或电话通知的形式调拨集团各单位的资金,特别紧急情况下口头或电话通知调拨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条各子公司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
遇特殊情况,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章事中管理第十条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债务人资信评价体系,评定债务人资信级别,建立债务人资信档案,应收款项的管理人员要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跟踪评定。
各单位办理对外借款预付款或赊欠业务,必须参照该债务人资信等级而定。
第十条员工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在返回后日内报销冲账,余款多退少补。
逾期不报账者,建议给予当期考核定格为有待改进。
第十条对内部员工欠款,财务报账审核人员在审核时或财务负责人报账审批时,要根据该员工的欠款情况,在签字时注明冲销欠款等字样。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应收票据的管理。
对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银行已承兑票据的收款日期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信息。
对带息票据要按票面金额及票面利率定期计提利息对到期票据,要提前天办理兑付手续并正确计算带息票据的兑付利息。
第十条要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对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作用。
财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但是不包括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条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并摊销费用。
摊销期限应合理评估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第十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直线法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员提供的债务人基本信息及突发信息抽样核实,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部门及公司领导反映,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负责应收款项日常管理和核对工作,发现借款人或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
定期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现双方数据不致时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和沟通,以确保账面数字的真实准确。
负责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突发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