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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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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第十条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第十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规定的,按照统规定执行没有统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章资产管理第十条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章附则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第十条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第十条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财务管理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门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财务管理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章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财务管理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条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预算调整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事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章收入管理第十条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第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十条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第十条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金。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第十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规定的,按照统规定执行没有统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章资产管理第十条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年以内变现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技术咨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预算调整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事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章收入管理第十条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对同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问题,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金。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第十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规定的,按照统规定执行没有统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章资产管理第十条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年以内变现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门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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