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体制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系统政企分离,铁社会矛盾,而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从更大程度上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重塑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是铁路运输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我国铁路运输司法体制的根本弊端,在于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公正,因此,改革行政权超越司法权的现状,达到铁路运输司法机关能够真正公正独立进行司法的目的,势在必行。立法改革。我国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年版。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白俊华论司法公正与我国法院体制改革,政法学刊,年第期。管育鹰试论我国专门法院设臵改革,人民司法年第期。钟平试论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的法律地位。马国川铁路法亟待修改,南方周末报,年。岳勇从起讼案看我国法院体制存在的弊端,贵州法学年第期路径选择。是否应当对铁路运输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有个价值层面的理念选择正的价值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是铁路运输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我国铁路运输司法体制的根本弊端,在于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公正,因此,改革行政权超越司法权的现状,达到铁路运输司法机关能够真正公正独立进行司法的目的,势在必行。从王宇案透析我国铁路法院司法现状原稿。综上所述,铁路法院的存在,缺乏合理性,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不争的事实。,铁路法院以法律的从王宇案透析我国铁路法院司法现状原稿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不独立,且都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也就可称其为这种司法的性质就是企业司法。由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下同的生存利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益挂钩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命运决定着这些法官的命运,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官其行为选择必然会将个人利益和与之紧密关联的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另外,作,并且保证了较高的服务质量。对我国而言,铁路法的修改重点是要明确政府与铁路的关系确认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应地,有关铁路法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完善。路径选择。是否应当对铁路运输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有个价值层面的理念选择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在铁路运输司法体制上存在着理念选择上的误区,即发展观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冲突与协调问关的管理体制上看,铁路司法机关分为两级,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中,由这些企业出经费派干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家的介绍,这些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的不是政法编制,其编制基本上是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编制,部分法官的身份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干部。至于经费,也来自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向该法院拨付经费。既然司法解释。改革铁路运输司法体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修改铁路法及其配套法规。我国铁路法是年月日由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至今已经有年,其本身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改革已经进行了多次,如网运分离方案撤销铁路分局,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级管理体制等,从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铁路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留下了很大的空制,部分法官的身份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干部。至于经费,也来自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向该法院拨付经费。既然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不独立,且都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也就可称其为这种司法的性质就是企业司法。由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下同的生存利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益挂钩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命运决定着这些法间,从而增加了改革的不稳定性,因此,铁路法的修改亟待进行。要实现铁路法制体系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铁路改革前,生产效率低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年月开始实施铁路改革,首先颁布了国有铁路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切都在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维持运费不涨的情况下,各公司发挥各自特点,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取得了稳定的经济效益而铁路法院检察院是按路局分局分段管辖,熟悉铁路运输环境,通讯交通便利,足以避免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弊端,铁路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铁路治安形势严峻,如不设臵铁路法院检察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体制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系统政企分离,铁人的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的眼里,法官与般铁路职工毫无致。当然,这种偏见情绪的产生也不是没有理由,毕竟铁路法院的法官端的是铁路企业的饭碗,受着铁路企业的管制。监督机制的弱化。我国铁路运输法院概况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立。我国铁路运输法院,上世纪年代就照搬前苏联模式曾经设立过,但很快被全部撤销,在上世纪年代末又重新组建,于年月开始办案,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现输法院若干,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建制而设立且跨行政区划,其管辖也是跨区域的,审判业务接受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但人财物隶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设臵铁路法院有其自身的理由。铁路跨省越市,运输处于流动状态,案发地往往难以确定,交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管辖取证困难,影响及时处理。从王宇案透析我国铁路法院司法现状原稿。铁路法院是具有双重。我国铁路运输司法体制的存在,是片面强调了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片面强调高度集中统指挥的行政集权,而认为铁路运输司法权当然应当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以致造成行政权超越司法权,司法公正失落的情况。王宇案从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行价值理念选择上的失误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而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从更大程度上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重塑司法公间,从而增加了改革的不稳定性,因此,铁路法的修改亟待进行。要实现铁路法制体系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铁路改革前,生产效率低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年月开始实施铁路改革,首先颁布了国有铁路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切都在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维持运费不涨的情况下,各公司发挥各自特点,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取得了稳定的经济效益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不独立,且都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也就可称其为这种司法的性质就是企业司法。由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下同的生存利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益挂钩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命运决定着这些法官的命运,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官其行为选择必然会将个人利益和与之紧密关联的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另外,作路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铁路治安形势严峻,如不设臵铁路法院检察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体制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系统政企分离,铁路市场化运作之后,这种法院依附于铁路局的体制与现代法律理念格格不入。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体制。从我国铁路运输司法机从王宇案透析我国铁路法院司法现状原稿存铁路运输中级和铁路运输法院若干,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建制而设立且跨行政区划,其管辖也是跨区域的,审判业务接受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但人财物隶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设臵铁路法院有其自身的理由。铁路跨省越市,运输处于流动状态,案发地往往难以确定,交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管辖取证困难,影响及时处理。从王宇案透析我国铁路法院司法现状原稿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不独立,且都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也就可称其为这种司法的性质就是企业司法。由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下同的生存利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益挂钩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命运决定着这些法官的命运,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官其行为选择必然会将个人利益和与之紧密关联的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另外,作开的。除此之外,铁路法院的法官们还要参加铁路企业机关组织的维护铁路沿线安全清洁干部职业培训等活动。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铁路法院法官的双重身份,不但使其待遇尴尬,也使其在履行职务时法官应有的权威大打折扣。铁路企业的职工当然和铁路企业有利害关系,按理应是回避者却成了居中裁判者。铁路法院的法官在裁判铁路企业为方当事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铁路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从而增加了改革的不稳定性,因此,铁路法的修改亟待进行。要实现铁路法制体系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铁路改革前,生产效率低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年月开始实施铁路改革,首先颁布了国有铁路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切都在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维持运费不涨的情况下,各公身份的,方面是国家审判机关,另方面则是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机关的职能部门。方面,要落实国家审判工作的各项指导方针和原则,完成各种审判任务,另方面,铁路法院要为铁路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铁路的安全生产企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铁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铁路法院的领导们深知,法院各种费用的多寡,全体法官的福祉,都是和这些政绩分不间,从而增加了改革的不稳定性,因此,铁路法的修改亟待进行。要实现铁路法制体系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铁路改革前,生产效率低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年月开始实施铁路改革,首先颁布了国有铁路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切都在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维持运费不涨的情况下,各公司发挥